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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档案局 酒泉市档案馆关于征集珍贵档案资料的公告

更新:2015-11-11  来源:不详  作者:未知

  为充分挖掘酒泉民间丰富的档案史料、图片和实物,切实保护散存在社会上的重要珍贵国家档案资源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甘肃省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酒泉市档案局面向全社会征集各个历史时期形成的各种载体珍贵档案资料,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范围

  1、历代政权、机构、群众团体、社会组织形成的档案资料。各朝代各种材料制作的御旨、奏折、委任状、公函、布告、诰命、申状、碑文、书刊、古书字画、契据、证书、执照、合同、货币、帐簿、凭证、志书、教科书、试卷等;记述酒泉历史面貌、沿革、自然灾害的官、私修史志、笔记等;记录、反映酒泉地区宗教派别形成发展变化的宗教典籍及有关庙、堂、观、寺产业、历史变迁等;记录、反映酒泉地区少数民族形成发展变化、生产生活、战争、人口迁徙、语言的文字材料、符号、图表等。

  2、革命历史时期形成的档案资料。革命历史时期党、政、军、地方组织、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形成的各种文件、电报、会议记录、报表、花名册、传单、标语、章程、印模、报刊资料、宣言、图表、照片以及领导人讲话、回忆录和题词等。

  3、民国时期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如命令、训令、指令、公函、布告、手谕、咨呈、照会、委任状、嘉奖令、电报、契约、票据、聘书、证照、合同、协议、证书、货币、会计簿册以及各种报刊资料等。

  4、“文化大革命”期间的档案资料。1966-1976年“文革”时期国家领导人像章、挂像;“文革”期间形成的文件材料以及报纸、刊物、大小字报、号外、传单、照片、录音等;各级组织的印章、旗帜、袖标、徽号及编印、制作的各种文稿、证件、纪念章及声像材料等。

  5、著名人物档案资料。原籍酒泉或者在酒泉活动过的副省(部)级以上领导人、战斗英雄、革命烈士、社会贤达、爱国人士、专家学者、作家、艺术家、科学家、全国劳动模范、企业家、三八红旗手、新长征突击手和运动员的日记、手稿、信件、著作、诗文、生平事迹、传记、照片、录音录像、荣誉证书、奖状、奖旗、奖章、奖杯等有关资料。

  6、反映酒泉地区界域、城市风光、规划建设、民风民俗的档案资料。反映酒泉界域变迁、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气象物产等;反映酒泉城市风光、城市规划建设、格局变迁等;反映酒泉名胜古迹、地方风俗、民族宗教、风土人情、民间工艺、传统产品等的图表、文字材料等。

  7、反映酒泉重大活动、重要事件的档案资料。党和国家领导人,国外友好团体,著名专家、学者来酒泉调查、考察、视察、访问和参加各种活动时形成的文字材料、照片、录音、录像等;市委、市政府以及各部门举办的产生深远影响的重大活动及重要会议形成的文字材料、照片、录音、录像等;在本地区产生过较大影响、传播较为广泛的群众团体或民间活动;有关酒泉历史上发生的存世较少,比较罕见的重大事件,如自然灾害、水文气候等方面的档案资料。

  8、其他档案资料。各历史时期编修的各种版本的志书、史志、族谱、年谱、家谱、民谚、民谣;民间验方、秘方、偏方;经鉴定有保存价值的其他档案资料,如古董、古书、字画、货币等。

  二、征集方式

  档案征集采取移交、接受捐赠、接受寄存、代为保管、收购、征购和其他合法方式进行。

  (1)凡属单位、集体所有的档案、资料,由有关单位按规定及时移交至市档案馆。

  (2)对于个人所有的档案资料,市档案局将组织专家组进行鉴定,评估征购。

  (3)对于个人所有的捐赠者,视其档案数量及珍贵程度给予一定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对于向市档案馆积极推荐或牵线搭桥的热心人士,将给予表彰奖励。

  本公告由酒泉市档案局(馆)负责解释。欢迎档案资料所有者和知情者与酒泉市档案局征集信息科联系。

  联系电话:0937—2825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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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酒泉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