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保管保护红色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甘肃省档案条例》相关规定,酒泉市档案馆面向社会公开征集体现党领导人民推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奋斗历史、蕴含党的初心使命的红色档案。
一、征集原则
采取自愿原则
二、征集范围
(一)反映纳入中国共产党人精神谱系伟大精神的档案。
(二)1949年以前,反映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革命组织、革命根据地、革命政权以及革命活动家的档案。
(三)1949年以来,反映中国共产党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的重大活动、重大事件、重要会议、重要人物档案。
(四)党和国家领导人在酒泉期间形成的档案。
三、征集方式
将保存在单位(团体)和个人手中的红色档案通过捐献、购买、代存、交换等方式征集进馆。
(一)捐献
档案所有者将档案无偿捐赠给酒泉市档案馆。酒泉市档案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甘肃省档案条例》规定,向国家捐献重要、珍贵红色档案及珍贵史料的给予适当奖励,并颁发捐赠档案证书。捐赠者享有利用其捐赠档案的优先权。
(二)购买
将本行政区域内各个历史时期政权机构、社会组织、著名人物的档案以及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形成的档案,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通过购买方式进行收集。
(三)代存
档案所有者在保持其所有权的情况下,将档案存放在酒泉市档案馆。档案所有者应当允许档案馆在一定范围内提供利用。档案所有者可以优先利用,并可以对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
(四)交换复制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经批准,可以与档案所有者以交换复制件的方式征集历史档案。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刘学斌
联系电话:18139778380
地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富康路16号酒泉市档案馆收集开发科
酒泉市档案馆
2023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