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须知
一、利用开放档案须知
1、开放档案是指自形成之日起满25年,经审查不需控制使用的档案。
2、凡开放档案均已向社会或利用者公布,备有可供利用者使用的检索工具。
3、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证明(身份证、工作证、介绍信等),均可利用本馆开放的档案资料。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查阅利用本馆开放档案,可按《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办法》办理。
4、为保护档案,凡有档案复制件或电子档案的,一般不再提供档案原件;档案破损严重的,本馆可暂时不提供利用。
5、利用者需复制、拍摄本馆开放档案内容时,须经本馆工作人员同意。
6、摘抄或复制的档案材料,须交本馆工作人员审阅,如用作证明的材料,须加盖本馆利用档案专用章方才有效。
7、凡大量查阅档案者,须事先将查阅提纲提交我馆,经本馆同意后预约查阅日期。
8、本馆档案资料不得外借,确因特殊公务需要外借的,立档单位要出具证明,经本馆同意后方可借出,借阅期限不得超过三天。借出的档案资料不得转借、遗失,要按期归还。
9、未经本馆同意,不得全文公布和汇编出版本馆查阅的档案材料内容,违者将依照《档案法》有关规定处理。
二、利用未开放档案须知
1、未开放档案是指未到开放期限或虽已到开放期限但经审查认为不宜开放的档案。
2、单位或个人因公务、学术研究、落实待遇及其他正当目的,按照规定经本馆工作人员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利用本馆未开放档案资料。
3、查阅本单位形成的未开放档案及其他单位形成的秘密级以下的未开放档案,应持有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
4、查阅其他单位秘密级以上的未开放档案,应持有本单位的介绍信,并经档案形成单位同意盖章后方可查阅。
5、查阅利用馆藏死亡干部档案,需经市委组织部批准。
6、抄录、复制本馆未开放档案时须经本馆工作人员审核同意。抄录、复制的档案材料,应交本馆审核并加盖本馆利用档案专用章方才有效。
三、阅档规则
1、借阅者持有效、合法证件(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单位介绍信、工作证等),方可利用馆藏开放档案、现行文件、资料。
2、借阅者应严格履行档案借阅登记手续。
3、查阅档案必须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4、借阅者应爱护档案,严禁在档案、资料上勾划、圈点、涂改、折叠、抽取和损毁档案实体。否则,将依据《档案法》、《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进行处置。
5、借阅者阅完案卷后要及时归还,禁止转借、互相传阅,杜绝遗失和泄密事件发生。
6、借阅者复制、摘录开放或未开放档案资料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须经本馆工作人员审核批准。
7、借阅者在阅档时不得高声喧哗,严禁吸烟、严禁扰乱工作秩序,否则管理人员有权制止并拒绝提供利用档案。
8、借阅者从本馆摘抄或复制尚未公开的档案、资料,不经同意不得在公开刊物上登载,个人不能私自保存和外传。
四、工作要求
1、负责档案查阅的工作人员要积极主动,热情细致,严守岗位,履行职责。
2、档案查阅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档案查阅制度,做好档案资料借阅和出入库登记。
3、档案查阅工作人员要加强适时监控,对利用完毕的档案资料及时检查、清点、收回、入柜,不得在阅览室过夜。
4、档案查阅工作人员要加强对涉密和未开放档案资料的控制,对不符合规定的查阅者拒绝提供涉密或未开放档案资料。
5、档案查阅工作人员要加强对档案原件的复制、拍摄的控制,确需大量复制或拍摄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